2025年5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從五方面提出司法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具體舉措。為深入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促推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民營經濟促進法在司法審判工作中落實落細,本報特開設“深入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 服務民企新觀察”專欄,生動展現各地法院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有力舉措與鮮活實踐。敬請關注。
一筆百萬元貨款的支付陷入僵局!原因竟是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對出口三角警示牌該適用歐盟標準還是中國國標各執一詞,偏偏當初忘記明確約定質量標準。
這是浙江省常山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結的一起西班牙某公司與浙江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糾紛案的核心爭議。
“民企‘出海’常常面臨新問題、新挑戰。”承辦法官徐盼回憶起該案,“這個案子很有代表性,我們的判決最終有力保護了外貿企業的合法權益,為類案裁判提供了借鑒。”該案也因其典型性,成功入選了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31日發布的12件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未明確約定質量標準的國際貨物買賣,究竟應當適用什么標準?
“產品未達到特定質量標準(ECER27標準),合同里雖然沒有寫明,但這在歐洲市場是通行規則!”原告西班牙某公司的代理律師強調。
“你們的說法毫無依據!雙方簽約時并未就貨物需達到特定質量標準作出明確約定,ECER27標準也并非強制性標準,如今貨物已簽收,這分明是惡意拖欠!”被告浙江某公司的代理律師立刻反駁。
“ECER27標準并非案涉貨物銷售的強制性標準。我們也不能機械套用單一國家的標準。”面對這道難題,徐盼并未簡單作出判斷,而是展開細致調研,依據國際通行貿易規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裁判,深入研究CISG咨詢委員會相關意見、國內外指導性案例及類案判決。
深入研究之后,常山法院對CISG第三十五條第二款進行善意解釋,基于“合理質量標準”,即綜合考量合同價格、行業慣例等要素后,最終認定涉案貨物符合商業用途、滿足買方合理期待,依法駁回原告索賠訴請。
對此,衢州市人大代表、浙江常欣律師事務所主任姚星評價道:“這是國內法院首次參考引用CISG咨詢委員會第19條意見,對貨物相符性問題作出了精彩詮釋。”
這樣的問題在涉外貿易中并非孤例,一個條款的疏漏、一次規則的誤讀,都有可能讓企業踩到潛在“法律雷區”。
自2023年集中管轄衢州市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以來,常山法院動作頻頻:構建全鏈條涉外法律服務體系、強化跨部門協同……目標直指打造四省邊際涉外法治示范高地,為全市1500余家外貿企業保駕護航。
如何讓企業乘風破浪、安全遠航?這成了徐盼和同事們心中的牽掛。為此,他們悉心收集了一長串企業的“撓頭事”:外國客戶提質量異議咋應對?對方要求延遲發貨,倉儲費誰掏?托收付款有啥坑?……每條疑問后,都附著法官們梳理的應對方案。
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指出,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組織拓展國際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規開展投資經營等活動;加強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綜合服務。面對企業關于規范經營等多元法治需求,常山法院攜手衢州市貿促會、常山縣工商聯啟動“法企面對面”活動,直擊企業涉外經營難題。
如何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關鍵在于及時發現問題、防范風險。為此,常山法院為企業精準送上“三診”服務:涉外企業可掃碼使用法律風險診斷工具獲得24小時在線“即時診”,已累計響應需求185次;法官帶著“專項診”深入特定行業、外貿企業,發放定制化《企業法律風險診斷報告》50余份;法院聯合貿促會等進行“專家診”,聯合攻關復雜涉外法律難題。
“民企‘出海’需要多方合力護航。”常山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袁小榮介紹道,他們正以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市貿促會在常山設立涉外商事糾紛訴調對接中心為契機,全力推進商事糾紛案例庫、經貿預警信息庫、涉外商法專家庫“三庫”建設,并將常山法院審判專家納入衢州市小微企業公益法律服務專家智庫,著力構建“隊伍共建、案件共辦、資源共享”的涉外商事多元解紛新格局。(記者 余建華 本報通訊員 熊燕婷 聶菁)
來源:人民法院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