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運規則的演進直接決定了承運人與貨方的權利邊界。
一批發往歐洲的鋰電池若按《海牙-維斯比規則》(Hague-Visby Rules)運輸,承運人可因“管船過失”免責;而采用《漢堡規則》(Hamburg Rules),貨主則可主張每公斤2.5 SDR的高額賠償。
這些差異背后是三大核心規則對風險分配的根本性分歧。接下來,百運網將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責任基礎:從航海過失免責到完全過失責任
三大規則的核心差異首先體現在承運人責任的歸責原則上。
《海牙-維斯比規則》延續了《海牙規則》的不完全過失責任,允許承運人對“船長、船員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過失”免責,即使因船舶繞航導致貨物延遲,承運人仍可援引免責條款。
而1978年的《漢堡規則》徹底廢除航海過失免責,采用完全過失責任制,要求承運人自證無過失,若貨物在責任期間受損,除非證明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否則需承擔賠償責任。 ?
2008年的《鹿特丹規則》進一步強化責任體系,不僅廢除航海過失免責,還將承運人責任期間擴展至“門到門”運輸,涵蓋海運前后的陸運、空運環節。
例如,集裝箱在港口堆場因裝卸設備故障導致的貨損,此前可能被歸為“港口操作過失”免責,而鹿特丹規則下承運人需對此負責。 ?
賠償機制
賠償限額的設定直觀反映規則的價值傾向。
《海牙-維斯比規則》采用雙軌制計算標準,每件或每單位666.67 SDR(特別提款權)與每公斤2 SDR取高者,且將集裝箱內未列明件數的貨物統一按“一件”計算,這對高價值精密儀器貨主比較不利。
《漢堡規則》將限額提升至每件835 SDR或每公斤2.5 SDR,并首次將遲延交付納入賠償范圍,若因船舶繞航導致生鮮食品變質,貨主可索賠實際利潤損失。 ?
《鹿特丹規則》的突破性在于引入“全球通脹聯動機制”,將每件賠償限額提高至875 SDR(比海牙-維斯比規則高31%),并新增“貨方過錯舉證”條款。
適用范圍與時代適應性:從海運單一環節到多式聯運
地域效力與運輸模式的覆蓋范圍決定規則的現實影響力。
《海牙-維斯比規則》僅適用于“鉤到鉤”的海運區間,且要求提單在締約國簽發,這使得跨國電商的小包運輸常游離于規則之外。
《漢堡規則》雖將責任期間擴展至“接到交”,但其締約國多為發展中國家,實際適用范圍受限。 ?
《鹿特丹規則》打破單一海運模式,只要運輸合同包含海運段(即使只占10%),即適用全鏈條規則。
中歐班列的海鐵聯運貨物,若海運段適用鹿特丹規則,則鐵路段的貨損也需按統一標準追責。此外,該規則首次承認電子運輸記錄的法律效力,為區塊鏈提單、智能合約等數字化實踐鋪平道路。 ?
說到最后
國際海運規則的本質是船貨雙方風險成本的動態再分配。
《海牙-維斯比規則》仍是當前航運業的主流選擇,但其偏向承運人的免責體系難以適應高價值貨物運輸需求;《漢堡規則》雖加重承運人責任,卻因締約國數量不足未能廣泛實施;《鹿特丹規則》試圖通過責任擴張和技術兼容實現統一,但尚未生效的現狀使其實際影響力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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