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9 月,歐盟為消除消費者對證書性質的誤解,確保 CE 標志作為歐盟強制性符合性聲明的權威性和清晰度,再次重申 CE 標志的使用規則,嚴禁在 CE 自愿性證書中出現 “certification” 字樣及 CE 標志。
早在 2022 年 6 月 29 日,歐盟就發布了 COMMISSION NOTICE《The‘Blue Guide’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U product rules 2022》,對 CE 標志的使用規則提出明確要求。歐盟市場準入對法規細節的把握精準度要求極高,其中關于自愿性證書的限制性規定格外值得關注。歐盟委員會在官網上著重強調了產品符合性評估的具體要求,特別指出自愿性證書中不得使用 “certification”“independent third party” 等字樣,并且嚴禁出現 CE 標志。
CE 標志的性質與重要性
CE 標志堪稱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 “通行證”,眾多產品無論生產地位于何處,都必須貼上 CE 標志方可在歐盟銷售 。它代表產品符合歐盟在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方面的要求,是制造商對其產品符合所有相關歐洲法律的聲明。需要注意的是,CE 標志并非質量標志,也不是原產地標志,僅僅是符合歐盟法律的合規聲明。
歐盟法律明確規定,CE 標志僅適用于特定產品類別。除非歐盟法律明確要求,否則產品不得貼上 CE 標志。獲得 CE 標志需遵循嚴格程序:制造商首先要確認適用于產品的歐盟法律(指令或法規),明確產品必須滿足的要求;隨后對產品進行測試,確保符合安全和性能標準,對于簡單產品,制造商可自行測試(即 CE 自我聲明),而復雜或高風險產品,則需由歐盟指定的合格評定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進行測試;此外,制造商必須準備好所有能證明產品合規的技術文件(即 “技術文件”),涵蓋測試結果、產品規格、安全信息和使用說明等,并簽署符合性聲明(DoC) 。
歐盟委員會在官網上指出,不受監管的證書,通常由認證機構(并非歐盟法律下的公告機構)為某些受歐盟協調法規覆蓋的產品簽發,這類證書通常被稱為 “自愿性證書” 。不同認證機構對這類自愿性證書的稱呼有所不同,如 AO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或 VOC (Verification of Compliance) 等。這些做法具有誤導性,因為只有公告機構才能為協調產品簽發合規證書,并且只能在其公告的領域內簽發。例如,某個公告機構只被授權簽發機械產品證書,那么它就不應為非機械產品(如個人防護設備 —— 口罩)簽發證書(無論是自愿證書還是其他證書)。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歐盟法律,自愿性或其他附加證書并非公認的合規證明方式。因此,在市場監管部門或海關檢查時,這些證書不具備任何價值。不過,如果具體法規明確規定了自愿性認證,那么存在例外情況。在此情況下,雖然證書并非強制性要求,但如果選擇獲取,則必須符合明確的要求。自愿性證書可能會給人產品符合適用的歐盟協調法規的印象,盡管此類證書并非由公告機構頒發。自愿性證書不得與公告機構在其授權范圍內進行的第三方合格評定認證相混淆,因此,不允許自愿性證書使用 “certification” 或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等術語,也不允許帶有 CE 標志。CE 標志只有在產品經過測試,并按照適用的歐盟協調法規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執行后,才能加貼,但不允許在自愿性證書上出現 CE 標志。
對于出口歐盟的企業而言,必須嚴格遵守歐盟關于 CE 標志及自愿性證書的相關規定,避免因違規使用相關字樣和標志而導致產品在歐盟市場面臨銷售阻礙等問題 。企業要深入理解 CE 標志背后的法規邏輯,確保產品合規的同時,保證證書的規范性,以維護自身在歐盟市場的合法權益和商業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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